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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章程
青岛市市北区工商业联合会青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青岛市市北区工商业联合会青州商会(简称青岛青州商会或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青从事生产经营的青州籍工商业者、个体经营业主和与青州有经贸往来的青岛经济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协调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会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青岛和青州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青岛市市北区工商业联合会业务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6号A座618室。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与任务

(1)本会的职责是“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

(2)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青州市政府与在青青州籍工商业者联系沟通的平台;

(3)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信息,协调关系,开拓渠道。协助会员企业与有关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4)经业务指导部门批准,可以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展销会,订货会、新产品、新技术成果展览会等商务会议,在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受理委托投资、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营经验交流等经贸活动;

(5)弘扬爱国、敬业、守法、诚信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风尚;

(6)组织开展联络联谊活动,增进感情,沟通思想,形成共识。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凡经青岛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在青青州籍工商业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会长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长登记备案并通知本人(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本会举办的福利和特殊情况下的扶助;

(3)向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5)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3)遵守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选举期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须有2/3以上会员参加大会,并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当选。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长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会长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有关人员组成。会长会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执行会长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阅历丰富、诚实守信;

(2)热心商会工作,社会贡献大,在会员中有较高威信;

(3)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承担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责任人;承担任职期间本会对外进行经济活动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执行会长会、会长会及会员大会;

(2)检查会员大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等。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协调会员企业开展工作;

(4)处理商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展开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分会及实体机构、以本会名义进行投资及重大经营活动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及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长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青岛青州商会

2016年6月